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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永执行字第334号

裁判日期: 2014-07-18

公开日期: 2014-07-30

案件名称

陈金健与福建固华宸建设工程发展公司永春分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金健,福建固华宸建设工程发展公司永春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福建省永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永执行字第334号申请执行人陈金健,男,1971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永春。被执行人福建固华宸建设工程发展公司永春分公司,住所地永春。代表人陈晖。申请执行人陈金健与被执行人福建固华宸建设工程发展公司永春分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1)永民初字第2876号民事判决书、泉州中院作出的(2012)泉民终字第146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2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目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1)永民初字第2876号民事判决书、泉州中院作出的(2012)泉民终字第146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涂书贤审判员  林刚义审判员  姚启炉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林鸿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