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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温永行非执字第352号

裁判日期: 2014-07-18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永嘉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周益进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永嘉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周益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9)温永行非执字第352号申请执行人永嘉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被执行人周益进。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09)温永行审字第191号行政裁定书,于2009年7月1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按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拒不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周益进在中国农业银行永嘉岩头支行有存款可供执行。据此,依照中《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周益进所有的在中国农业银行永嘉岩头支行账号为62×××75的存款人民币49120元,汇至永嘉县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开户行:永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帐号:20×××45)。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黄海蓉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叶晓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