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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永执行字第420号

裁判日期: 2014-07-18

公开日期: 2014-07-29

案件名称

卢明星与陈远源、张满英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卢明星,陈远源,张满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永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永执行字第420号申请执行人卢明星,男,汉族,农民,住永定县。被执行人陈远源,男,汉族,农民,住永定县。被执行人张满英,女,汉族,农民,住永定县。申请执行人卢明星与被执行人陈远源、张满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2月21日作出的(2012)永民初字第5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4年2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4年2月21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其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本院通过金融机构、房地产管理局、交警部门查询了被执行人相关财产情况,查无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其尚欠申请执行人借款35000元及利息,暂时无法执行到位。对上述执行情况,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院作出的(2012)永民初字第54号民事调解书、执行案号为(2014)永执行字第420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红军审判员  陈炳煌审判员  陈红应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熊元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