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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任民初字第3247号

裁判日期: 2014-07-18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王孝进与济宁市佳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4)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孝进,济宁市佳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任民初字第3247号原告王孝进。被告济宁市佳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孝进与被告济宁市佳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确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审判员  闫飞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