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汕金法岐执字第18-2号
裁判日期: 2014-07-18
公开日期: 2014-09-03
案件名称
陈文军申请执行维必玛电器(汕头)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汕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文军,维必玛电器(汕头)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汕金法岐执字第18-2号申请执行人陈文军,男,1978年10月12日出生,瑶族,户籍地湖南省江永县。被执行人维必玛电器(汕头)有限公司,住所地:汕头市金平区。法定代表人SOHAILANJUM。委托代理人安邦、林丽,该司职员。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文军与被执行人维必玛电器(汕头)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广东省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2013)汕金法岐民初字113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自2013年1月14日至2013年6月25日在职期间的双倍工资差额13497元,案件受理费10元,合计13507元。本院于2014年6月23日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在短期内无法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汕金法岐执字第18号案终结本次执行,在终结本次执行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肖少宏审 判 员 林 啸代理审判员 陈秋潮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庄晓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