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三民初字第327号
裁判日期: 2014-07-18
公开日期: 2014-08-06
案件名称
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与三明万福隆超级市场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三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三明万福隆超级市场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三民初字第327号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蔡东青,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谢林,福建文融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段静娴,福建文融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三明万福隆超级市场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2422697-X。法定代表人倪明,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三明万福隆超级市场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7月18日以双方当事人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已自行和解,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6元,减半收取133元,由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周春平代理审判员 徐 娟人民陪审员 骆志雄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吴志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