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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新民初字第1100号

裁判日期: 2014-07-18

公开日期: 2014-12-26

案件名称

陆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新民初字第1100号原告陆某某。委托代理人王某某、底某某,河北马倍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某某。委托代理人刘某乙,河北世悦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陆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陆某某于2014年7月18号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陆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陆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陆某某负担。审判员  杨国忠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建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