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菏牡民初字第1883号
裁判日期: 2014-07-18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巩某与何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菏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巩某,何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菏牡民初字第1883号原告:巩某,农民。被告:何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巩某与被告何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巩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巩某负担。审判员 王辉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赵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