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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菏牡民初字第1883号

裁判日期: 2014-07-18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巩某与何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菏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巩某,何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菏牡民初字第1883号原告:巩某,农民。被告:何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巩某与被告何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巩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巩某负担。审判员  王辉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赵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