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日期: 2014-07-18
公开日期: 2014-08-18
案件名称
昌长初抢劫罪刑罚变更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益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昌长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益刑执字第629号罪犯昌长初,现在湖南省赤山监狱服刑。本院于1999年11月2日作出(1999)益中刑初字第43号刑事判决,以昌长初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一万元;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8月13日作出(2002)湘刑执字第384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本院分别于2004年9月8日作出(2004)益刑执字第615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于2007年11月9日作出(2007)益刑执字第871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九个月;于2010年5月27日作出(2010)益刑执字第473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九个月;于2012年5月14日作出(2012)益刑执字第633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三个月(刑期异动后至2016年5月12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九���不变。执行机关湖南省赤山监狱以该罪犯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昌长初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虽有违规违纪行为,但经干部批评教育后,能认真接受教育,深刻反省自己错误,并及时改正;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在劳动改造中,能服从安排,积极肯干,在从事耳机加工劳作的岗位上,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较好地完成了监狱下达的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现累计考核分140分。2012年4月22日因私藏使用违禁物品并欺骗警察,扣考核分4分;2013年度评为优秀互监组长。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呈报的罪犯个人申请、罪犯考核汇总、罪犯奖惩审批表、年度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昌长初在服刑期间能认��服法,服从管教,积极参加劳动,认真参加思想教育、文化教育、技术教育学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昌长初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刑期至2014年8月12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光辉审判员 莫仁华审判员 徐高龙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唐菁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