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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京山雁民初字第00090号

裁判日期: 2014-07-18

公开日期: 2014-10-14

案件名称

杨开伦与张安平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京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京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XX,张XX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湖北省京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京山雁民初字第00090号原告杨XX。被告张XX。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不预交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人民币8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谢建华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黄常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