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三中行监字第01061号
裁判日期: 2014-07-18
公开日期: 2016-10-19
案件名称
高淑兰与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房屋权属行政登记行为一案再审审查驳回申诉通知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赔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驳 回 再 审 申 请 通 知 书(2014)三中行监字第01061号高淑兰:你因诉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住建委)房屋权属行政登记行为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3)朝行初字第100号、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4)三中行终270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出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关于你提出的”撤销(2014)三中行终字第270号行政判决,北京市住建委颁发京房权证朝字第号《房屋所有权证》违法,请求将坐落于北京市号房屋交还高淑兰”的再审理由,首先,北京市住建委作为本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具有对本市辖区内的房屋权属登记依法进行管理的职权。其次,根据《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北京市人民政府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关于印发﹤房改房售房备案工作规范(试行)﹥和﹤房改房权属登记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规定,在进行房改调房的公有住房买卖(房改房)转移登记时,售房单位应提交:区县房改办的备案证明,包括主管部门的房改批复、售房明细表或者备案的购房人名单、经年检的事业法人证书、售房单位授权委托书、受托人身份证明;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等证明材料;购房人应提交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申请书、居民身份证;购房合同、原售房单位和原购房人签订的回购(调房)协议、原购房人的房屋所有权证、产权单位和现购房人签订的购房协议等证明文件。本案中,原售房单位北京中医药大学及购房人林亚明按照规定向市住建委提交了相关材料,市住建委经审查向林亚明核发被诉房产证并无不当。最后,你认为《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申请书》、《授权委托书》、《批量受理单》、《卖房契约》、《房屋变更合同书》等材料系伪造的,但你并未提交证据证明上述主张,市住建委颁发被诉房产证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符合法定程序。你要求撤销上述《房屋所有权证》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一审法院判决驳回你要求撤销市住建委就232号房屋向林亚明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的诉讼请求正确,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正确。故你的再审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你的再审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再审条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之规定,对你的再审申请予以驳回。特此通知。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八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