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沭诉保字第00089号
裁判日期: 2014-07-18
公开日期: 2014-07-31
案件名称
梁新元与刘华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梁新元,刘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沭诉保字第00089号申请人梁新元,男,1974年11月8日出生,汉族,沭阳县人,市民。被申请人刘华,女,1968年12月8日出生,汉族,新沂市人,市民。本院在受理申请人梁新元诉被申请人刘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4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刘华所有的位于沭阳县沭城镇沂水绿洲小区zz房屋及苏N**号小型轿车予以保全,并提供沭阳县巴黎新城某房屋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刘华所有的位于沭阳县沭城镇沂水绿洲小区某房屋予以查封,查封期间不得转移、毁损、变卖、抵押。二、对被申请人刘华所有的苏N**号小型轿车予以查封,查封期间不得转移、毁损、变卖、抵押。三、对申请人梁新元所有的位于沭阳县巴黎新城某房屋予以查封,查封期间由梁新元使用,但不得转让、变卖、抵押。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高志超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 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