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峄民初字第570号
裁判日期: 2014-07-18
公开日期: 2015-06-05
案件名称
梁国华与李广彬、王庭宝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国华,李广彬,王庭宝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峄民初字第570号原告梁国华,女,1986年9月10日出生,汉族。被告李广彬,男,1983年8月28日出生,汉族。被告王庭宝,男,1986年12月7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梁国华诉被告李广彬、王庭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梁国华于2014年7月18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梁国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梁国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梁国华负担。审判员 苏亮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姚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