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寿民重初字第36号
裁判日期: 2014-07-18
公开日期: 2015-04-16
案件名称
许成保、刘志峰与刘志峰、马建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成保,刘志峰,马建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寿民重初字第36号原告许成保。委托代理人孙连华,山东德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志峰。被告马建宁。两被告委托代理人孙龙波,山东三禾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成保诉被告刘志峰、马建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成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郑良忠审判员 汤培新审判员 马效红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裴兆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