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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莲民初字第01511号

裁判日期: 2014-07-18

公开日期: 2014-08-18

案件名称

(2014)莲民初字第01511号李高慧诉西安市莲湖区杨家围墙社区居民委员会、杨家围墙城中村建设有限公司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高慧,西安市莲湖区杨家围墙社区居民委员会,杨家围墙城中村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莲民初字第01511号原告李高慧,女,2005年7月20日出生,汉族法定代理人李明桦,男,1968年9月19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贺东利,陕西济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婷婷,陕西济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西安市莲湖区杨家围墙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枣园派出所附近。被告杨家围墙城中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枣园派出所附近。法定代表人张晓峰,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雒毅,陕西浩公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高慧诉被告西安市莲湖区杨家围墙社区居民委员会、杨家围墙城中村建设有限公司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李高慧于2014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高慧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高慧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75元,本院不予收取。审 判 长  崔 毅代理审判员  闵永军代理审判员  铁文静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兰志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