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巴法执字第672号

裁判日期: 2014-07-18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朝鲁门与青格乐图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林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朝鲁门,青格乐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左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巴法执字第672号申请执行人朝鲁门,女,蒙古族,现住巴林右旗。被申请执行人青格乐图,男,蒙古族,现住巴林左旗。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巴民初字第2191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青格乐图粮食补助款项。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扈成军执行员 :孙振敏执行员 :薛秉昌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何志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