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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连民初字第1986号

裁判日期: 2014-07-18

公开日期: 2014-09-09

案件名称

福州腾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陈浩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连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州腾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陈浩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连民初字第1986号原告福州腾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晋安区。法定代表人林发球,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国开,系原告部门经理。被告陈浩,男,1979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连江县。委托代理人黄祥滨,福建亚太天正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州腾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陈浩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州腾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周鸣杰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 钗附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