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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凤执字第00599-1号

裁判日期: 2014-07-18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徐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涛,张增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凤执字第00599-1号申请执行人:徐涛,男,1987年12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凤阳县××前××队××号。被执行人:张增举,男,1976年8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村沟东队。徐涛与张增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2013)凤民一初字第01913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没有履行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张增举与赵春林(身份证号码××)系夫妻关系。张增举应该偿还的债务系其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欠,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由其夫妻共同偿还。现查张增举及其妻子赵春林在银行有存款可供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张增举及其妻子赵春林的银行存款213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世卫代理审判员  刘世毅代理审判员  王 维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马克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