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门民初字第381号
裁判日期: 2014-07-18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孟×与张×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张×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门民初字第381号原告孟×,女,1959年1月7日出生。被告张×,男,1962年10月22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王汉民,北京市亚太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原告孟×与被告张×离婚纠纷一案中,被告张×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其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均在河北省张家口市怀来县。该案应由河北省张家口市怀来县人民法院管辖。经审查,本院认为,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本案被告张×户籍所在地为河北省张家口市怀来县官厅镇旧庄窝村,虽张×曾在外打工,但于2014年4月份已回到户籍所在地,此案应由其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综上,本院对此案无管辖权,张×提出的管辖异议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被告张×对管辖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河北省张家口市怀来县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单 宾代理审判员 王丽娟人民陪审员 刘生芝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刘昕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