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深中法劳初字第267、268号
裁判日期: 2014-07-18
公开日期: 2014-12-26
案件名称
文麦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彭林梅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文麦电子(深圳)有限公司,彭林梅,尤文全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深中法劳初字第267、268号申请人文麦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子中,厂长。委托代理人李鑫,广东深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彭林梅。(267号)被申请人尤文全。(268号)申请人文麦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于2014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4年4月24日作出的深宝劳人仲(松岗)案(2014)第540、541号仲裁裁决。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经查,被申请人彭林梅、尤文全已对该仲裁裁决不服向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宝安区人民法院已受理,案号:(2014)深宝法松劳初字第86、87号。本院认为,鉴于劳动者已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向宝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申请人的诉求可在该案中一并审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五条的规定,对申请人的申请应予以驳回。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文麦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两案申请费人民币800元,由申请人文麦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何 万 阳审判员 蔡 雪 燕审判员 许 炎 兴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锦锦(兼)附法律条文:《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劳动者依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向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用人单位依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中级人民法院应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当裁定驳回申请。被人民法院驳回起诉或者劳动者撤诉的,用人单位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者提起诉讼】劳动者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劳动者提起诉讼】劳动者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