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芙民初字第1626号
裁判日期: 2014-07-18
公开日期: 2014-09-17
案件名称
龙巍与杨超、李玲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巍,杨超,李玲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芙民初字第1626号原告龙巍,男,1976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张小峰,男,1984年7月4日出生,汉族,系长沙市芙蓉区东屯渡街道办事处白沙湾社区居委会。委托代理人龙妍妍,女,1980年7月10日出生,汉族,系长沙市芙蓉区东屯渡街道办事处白沙湾社区居委会。被告杨超,男,1974年11月2日出生,汉族。被告李玲,女,1975年5月8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龙巍与被告杨超、李玲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龙巍于2014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龙巍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龙巍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龙巍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振宇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李 毅附本案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