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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静民初字第3399号

裁判日期: 2014-07-18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王玉玲与天津市静海县市容和园林管理委员会经济补偿金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玉玲,天津市静海县市容和园林管理委员会

案由

经济补偿金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静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静民初字第3399号原告王玉玲,女,汉族,静海县人,住天津市静海县静海镇。委托代理人陈广龙,天津朋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天津市静海县市容和园林管理委员会原告王玉玲诉被告天津市静海县市容和园林管理委员会经济补偿金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王玉玲于2014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玉玲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玉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91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杨宝忠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李红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