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二中行监字第625号
裁判日期: 2014-07-18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刘立娥环保行政批复纠纷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赔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驳 回 再 审 申 请 通 知 书(2014)二中行监字第625号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刘立娥,女,1957年6月10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郝新锋,天津益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亚范,天津益农律师事务所律师。刘立娥因环保行政批复一案,不服本院2014年1月17日作出的(2014)二中行终字第47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经审查本院认为,北京市房山区环境保护局(以下简称房山环保局)具有审批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法定职权。2010年4月8日,房山环保局向北京市首都公路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核发了房环保审字(2010)0143号《关于京石二通道(大苑村-市界段)高速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以下简称《批复》),该局在受理案涉环境影响报告书及作出《批复》后,均在其政府网站公布了受理、审批的相关信息,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及《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刘立娥虽称房山环保局未能依照行政许可法的相关规定征求其意见,但刘立娥未能佐证其与《批复》存在环境保护方面的重大利益关系,故其关于房山环保局作出《批复》程序违法之主张不能成立。因此,原一、二审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并无不当。综上,刘立娥的再审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再审条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之规定,对其再审申请予以驳回。特此通知。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八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