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高民申字第1518号
裁判日期: 2014-07-18
公开日期: 2014-08-26
案件名称
安连生等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安连生,安山,侯凤琴,孙洪,北京住总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高民申字第151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安连生,男,1956年2月16日出生,汉族,公交一公司公汽一厂退休职工。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安山,男,1986年1月17日出生,汉族,北京益普索市场咨询有限公司职员。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侯凤琴,女,1959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新中国儿童用品商店退休职工。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孙洪,男,1980年4月28日出生,汉族,北京市西区邮局司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北京住总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再审申请人安连生、安山、侯凤琴因与孙洪及北京住总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住总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2)二中民终字第128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安连生、安山、侯凤琴申请再审称:一、二审法院判决《就地安置合同书》中填写有安连生、侯凤琴、安山签名的条款无效,明显超出了诉讼请求。二审判决认定事实缺乏证据证明。二审判决缺少证据证明”住总公司将回迁房另行处分”的合法性,并回避这一问题;缺少证据证明”并未侵犯安连生、侯凤琴、安山的合法权益”;缺少证据证明孙洪在拆迁时”在朝内地区有正式住房一间”,属于应安置人。《置换房屋协议书》系伪造。《购房人变更申请表》《危改拆迁安置方案变更申请表》是伪造的。二审法院没有组织笔迹鉴定。二审法院应该认定的违法未认定,应该移交的案件未移交。孙洪没有购房资格,却编造虚假房屋置换内容,企图证明拆迁范围内有房产。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三、五、六、九、十一项的规定,我提起再审申请。本院认为:安连生选择了货币补偿并取得了相关拆迁利益后,将其原有房屋实际交付拆迁,在此情况下,二审法院认定住总公司将回迁房屋另行处分,并未侵犯安连生、侯凤琴、安山的合法权益,并无不当。至于孙洪与住总公司签订的《就地安置合同书》中将安连生、侯凤琴、安山重复安置一节,属明显错误,一、二审法院依法确认该条款无效,亦无不当。综上,安连生、安山、侯凤琴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安连生、安山、侯凤琴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王立杰代理审判员 苏 伟代理审判员 李 林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殷海通袁戈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