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房执字第1314号
裁判日期: 2014-07-18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骆红生与宋臣债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骆红生,宋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房执字第1314号申请人骆红生,男,1962年7月出生。被执行人宋臣,男,1952年10月出生。申请人骆红生与被执行人宋臣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房民初字第0365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予以受理。在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无可供执行财产。现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执行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房民初字第03659号民事判决书。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本案终结执��后,被执行人恢复履行能力的,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与相关证据材料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执行员 沈宝建执行员 崔文生执行员 穆启明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朝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