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商中刑执字第00352号
裁判日期: 2014-07-18
公开日期: 2014-07-25
案件名称
陈永朝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商洛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永朝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二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商中刑执字第00352号罪犯陈永朝,男,1970年9月18日出生于陕西省柞水县,汉族,中专文化,住柞水县,农民。现在陕西省商州监狱服刑。陕西省柞水县人民法院于二0一0年十二月十日作出(2010)柞刑初字第3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永朝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刑期执行至2021年6月28��),并赔偿29954元(已执行)。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现执行机关陕西省商州监狱于2014年6月23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减刑意见书提出,罪犯陈永朝自投入改造以来,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劳动改造积极,“三课”学习认真,确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罪犯陈永朝在服刑改造中,认识到其犯罪行为的严重社会危害,积极投入改造,遵守监规纪律,劳动中服从分配,能按时完成各项改造任务。该犯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各项文化技术和法律知识教育学习活动,取得了较好的成绩。考核中,获得积极24个。本院认为,罪犯陈永朝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符合减刑条件。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永朝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又十一个月的刑罚执行(刑期执行至2019年7月2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余高奇审判员 姜淑成审判员 卢洛军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 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