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益刑执字第590号
裁判日期: 2014-07-18
公开日期: 2014-08-18
案件名称
林喜龙贩卖毒品罪刑罚变更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益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林喜龙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益刑执字第590号罪犯林喜龙,现在湖南省赤山监狱服刑。本院于2007年2月8日作出(2007)益法刑一初字第2号刑事判决,认定林喜龙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该犯及同案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院于2007年4月11日作出(2007)湘高法刑终字第12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07年4月11日起至2030年8月27日止。2007年5月10日交付执行。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2009年8月12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湘高法刑执字第473号刑事裁定,予以减为无期徒刑;于2012年2月28日作出(2012)湘高法刑执字第149号刑事裁定,予以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执行机关湖南省赤山监狱以该犯有悔罪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深挖犯罪思想根源,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给社会带来的危害;能较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保质保量完成劳动任务;能认真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考试成绩较好。现累计考核分160.3分。2013年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呈报的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林喜龙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积极参加劳动,认真参加学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林喜龙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刑期至2028年8月27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光辉审判员 莫仁华审判员 徐高龙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唐菁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