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永执行字第202号
裁判日期: 2014-07-18
公开日期: 2014-07-29
案件名称
苏万景与卢武和、苏秀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万景,卢武和,苏秀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永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永执行字第202号申请执行人苏万景,男,汉族,农民,住永定县。被执行人卢武和,男,汉族,农民,住永定县。被执行人苏秀华,女,汉族,农民,住永定县。申请执行人苏万景与被执行人卢武和、苏秀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苏万景依据已经生效的永定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永民初字第176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4年1月21日立案执行,并于2014年1月21日向被执行人卢武和、苏秀华发出执行通知书,要求被执行人卢武和、苏秀华立即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卢武和、苏秀华至今仍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本院派员前往执行,并到银行、交通、房管、工商等部门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卢武和、苏秀华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标的50000元及利息尚未执行到位。上述执行情况,本院已经依法告知申请执行人,其表示同意先行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2013)永民初字第176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案号为(2014)永执行字第202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炳煌审判员 范佳春审判员 陈红应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熊元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