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武商初字第42号
裁判日期: 2014-07-18
公开日期: 2015-08-14
案件名称
尹左生与程绍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左生,武城县孔官屯砖厂,程绍栋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武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武商初字第42号原告尹左生,男,1946年生,汉族,住山东省武城县。原告武城县孔官屯砖厂,住所地山东省武城县鲁权屯镇孔官屯村。被告程绍栋,男,49岁,汉族,住山东省武城县。原告尹左生、武城县孔官屯砖厂与被告程绍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尹左生、武城县孔官屯砖厂于2014年7月18日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尹左生、武城县孔官屯砖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40元、财产保全费450元由原告尹左生、武城县孔官屯砖厂负担。审 判 长 胡建华审 判 员 阚东广人民陪审员 郭保军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宋翠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