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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鞍西民三初字第227号

裁判日期: 2014-07-18

公开日期: 2014-12-19

案件名称

白金峰与沈阳天地缘劳务施工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金峰,沈阳天地缘劳务施工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鞍西民三初字第227号原告:白金峰,男,1968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址:鞍山市千山区。被告:沈阳天地缘劳务施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铁西区。法定代表人:梁仕发。本院在审理原告白金峰诉被告沈阳天地缘劳务施工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白金峰于2014年7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沈阳天地缘劳务施工有限公司的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白金峰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金峰撤回对被告沈阳天地缘劳务施工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023元,依法减半收取3011.5元,由原告自行承担(已交)。审判员 孔 秀 月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彦翠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