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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锡滨开民诉保字第00015号

裁判日期: 2014-07-18

公开日期: 2014-09-11

案件名称

无锡市华达锻造机械厂与章鹉、缪明辉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无锡市华达锻造机械厂,缪明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锡滨开民诉保字第00015号申请人无锡市华达锻造机械厂,住所无锡市华庄镇渔业村。法定代表人朱惠国,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沈艳玲,江苏三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缪明辉,男,1974年6月1日生,汉族。被申请人章鹉,男,1974年9月3日生,汉族。申请人无锡市华达锻造机械厂与被申请人缪明辉、章鹉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无锡市华达锻造机械厂于2014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缪明辉、章鹉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000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无锡市华达锻造机械厂提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立即冻结被申请人缪明辉、章鹉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000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二、如被申请人缪明辉、章鹉的银行账户内存款不足,则该账户只准存入,不准支出,直至冻满为止。查封财产未经法院许可,不得买卖、转移、毁损、抵押、拍卖或以其他方式转移所有权。申请人无锡市华达锻造机械厂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许颖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轩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