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万民初字第513号
裁判日期: 2014-07-18
公开日期: 2014-08-28
案件名称
郑某与代某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万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代某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万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万民初字第513号原告郑某。被告代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某诉被告代某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郑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6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何燕芬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秀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