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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万民初字第513号

裁判日期: 2014-07-18

公开日期: 2014-08-28

案件名称

郑某与代某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万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代某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万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万民初字第513号原告郑某。被告代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某诉被告代某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郑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6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何燕芬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秀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