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大郊民初字第458号
裁判日期: 2014-07-18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张成与代国彬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成,代国彬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大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大郊民初字第458号原告张成,男,汉族,农民,现住前郭县。身份证号。被告代国彬,男,汉族,农民,现住大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成诉被告代国彬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告诉主体有误,现原告申请撤诉,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辛世杰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彦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