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益刑执字第686号
裁判日期: 2014-07-18
公开日期: 2014-08-18
案件名称
戴宏祥抢劫罪刑罚变更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益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戴宏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事 裁 定 书(2014)益刑执字第686号罪犯戴宏祥,现在湖南省赤山监狱服刑。湖南省澧县人民法院于2002年12月3日作出(2002)澧刑初字第145号刑事判决,以戴宏祥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三千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五千元;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八千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2月20日作出(2003)常刑二终字第3号刑事裁定,维持原判。该犯系累犯。本院分别于2006年5月17日作出(2006)益刑执字第433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于2009年2月16日作出(2009)益刑执字第160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九个月;于2011年8月18日作出(2011)益刑执字第974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六个月(刑期自2002年6月1日起异动后至2018年2月28日止),���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执行机关湖南省赤山监狱以该罪犯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戴宏祥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虽有违规违纪行为,但经干部批评教育后,能认真接受教育,深刻反省自己错误,并及时改正;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积极肯干。从事耳机生产,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较好的完成了监狱下达的劳动任务。自2011年4月至2013年12月共获考核奖励分120.6分。2012年7月,因私藏M**一台,扣考核分2分;2012年12月,因抗拒劳动,扬言报复他犯,戴铐七天。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呈报的罪犯个人申请、罪犯考核汇总、罪犯奖惩审批表、年度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戴宏祥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积极参加劳动,认真参加思想教育、文化教育、技术教育学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戴宏祥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至2017年2月28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光辉审判员 莫仁华审判员 徐高龙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唐菁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