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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二中民终字第05887号

裁判日期: 2014-07-18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马万成与朱书红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马万成,朱书红,毛东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二中民终字第0588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马万成,男,1970年3月4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谢忠良,北京建诚(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朱书红,男,1968年3月14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毛东林,男,1967年10月29日出生。上诉人马万成因与被上诉人朱书红、毛东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4)西民初字第40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马万成于2014年7月18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马万成的撤诉申请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马万成撤回上诉,各方当事人均按一审判决执行。一审案件受理费4566元,由朱书红负担1302元(已交纳),由马万成、毛东林共同负担3264元(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至一审法院)。二审案件受理费1829元,减半收取914.5元,由马万成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罗 珊代理审判员 杨 光代理审判员 唐旭超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 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