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邢民初字第452号
裁判日期: 2014-07-18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李某诉郭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邢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郭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邢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邢民初字第452号原告李某。被告郭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郭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 鹏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二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