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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潜民一初字第01694号

裁判日期: 2014-07-18

公开日期: 2014-07-28

案件名称

胡某与朱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潜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潜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朱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潜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潜民一初字第01694号原告:胡某,男,1974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徐安生,安徽皖激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某,女,1976年4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诉被告朱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某于2014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诉讼中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胡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石开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张庆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