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潜民一初字第01694号
裁判日期: 2014-07-18
公开日期: 2014-07-28
案件名称
胡某与朱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潜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潜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朱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潜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潜民一初字第01694号原告:胡某,男,1974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徐安生,安徽皖激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某,女,1976年4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诉被告朱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某于2014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诉讼中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胡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石开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张庆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