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柳城法执字第313号
裁判日期: 2014-07-18
公开日期: 2015-01-04
案件名称
柳城县财政局申请执行柳城县机动车配件公司、柳城县汽车修理厂债权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柳城县财政局,柳城县机动车配件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柳城法执字第313号申请执行人:柳城县财政局被执行人:柳城县机动车配件公司,柳城县汽车修理厂本院在执行柳城县财政局申请执行柳城县机动车配件公司、柳城县汽车修理厂关于债权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并己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柳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00)柳城经初字笫16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石旺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覃 明 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