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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安执行字第554号

裁判日期: 2014-07-18

公开日期: 2014-12-13

案件名称

陈悦与雷清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悦,雷清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安执行字第554号申请执行人陈悦,男,1959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安市。被执行人雷清梅,女,1967年8月15日出生,畲族,住址同上,系被执行人钟兴发妻子。上列当事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1月26日作出的(2012)安民初字第224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2月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审理郑金凤等人与钟兴发、雷清梅民间借贷案中,根据郑金凤等人的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于2012年7月5日作出(2012)安民初字第2175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雷清梅丈夫钟兴发名下坐落于福安市城北街道施老亭38号房屋。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吴李明、王清平、刘祥华、吴细娇因不服本院(2012)安民初字第2175号民事裁定书,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的申请。本院依法进行听证审查。审查期间,异议人向本院上交购房余款2万元。经审查,本院认为,异议人的异议理由成立,于2014年3月25日作出(2013)安执异字第18号执行裁定书,裁定中止对坐落于福安市城北施老亭38号房屋的执行。目前异议人上交的购房余款2万元在扣除案件诉讼费、执行费后,可供分配。因目前申请执行在案的被执行人债务案件共六件,申请执行人陈悦参与分配,可得款1367元。此外,本院对被执行人的存款等其他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没有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亦未提供相关情况。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院作出的(2012)安民初字第2243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债务(扣除受偿的1367元)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 曦代理审判员  刘瑞方代理审判员  苏锦玲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陈姗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