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隆民初字第680号
裁判日期: 2014-07-18
公开日期: 2014-08-20
案件名称
郭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隆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隆民初字第680号原告郭某某,男,1971年8月18日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隆尧县人。被告张某某,女,1972年5月29日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隆尧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某某于2014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郭某某负担。审 判 长 秦春杰审 判 员 张新中人民陪审员 武军良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杜安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