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舒民二初字第00863-2号
裁判日期: 2014-07-18
公开日期: 2015-05-14
案件名称
安徽舒城农村合作银行万佛湖支行与江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解除冻结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舒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舒城农村合作银行万佛湖支行,江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舒民二初字第00863-2号原告:安徽舒城农村合作银行万佛湖支行,住所地舒城县。负责人:储照云,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张冰,男,农合行万佛湖支行员工。委托代理人:赵志伟,男,农合行员工。被告:江某,男,汉族,1981年1月出生,住舒城县。本院于2014年7月2日作出(2014)舒民二初字第00863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本案已调解结案,并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江某所有的安徽舒城农村合作银行的存款130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赵 坤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李万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