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石执字第0305-1号
裁判日期: 2014-07-18
公开日期: 2014-11-27
案件名称
管超与石河子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河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河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管超,石河子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石河子城市建设投资经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石河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石执字第0305-1号申请执行人:管超,男,1979年10月8日出生,汉族,系石河子汇林房产公司员工。被执行人:石河子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卫国,该公司董事长。第三人:石河子城市建设投资经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克平,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管超与石河子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于2014年7月4日向第三人石河子城市建设投资经营有限公司送达了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第三人石河子城市建设投资经营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限内对239999.98元到期债务没有提出异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6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石河子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第三人石河子城市建设投资经营有限公司到期债权中的239999.98元予以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冯 林审判员 任诚毅审判员 舒海晖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邵 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