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杭萧瓜民初字第220号
裁判日期: 2014-07-18
公开日期: 2014-07-25
案件名称
彭奇民与谢水良、沈柏林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奇民,谢水良,沈柏林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杭萧瓜民初字第220号原告彭奇民。委托代理人何来建。被告谢水良。被告沈柏林。本院在审理原告彭奇民与被告谢水良、沈柏林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7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彭奇民撤诉。代理审判员 金晓璐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章世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