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合法民初字第04731号
裁判日期: 2014-07-18
公开日期: 2014-10-20
案件名称
罗某某与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某某,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合法民初字第04731号原告罗某某,男,1987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被告宋某某,女,1987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合川区,现住重庆市渝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某某与被告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被告宋某某在答辩期间提出管辖异议,认为本案应移送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张安国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江 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