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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密民初字第04195号

裁判日期: 2014-07-18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李×与苏×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密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密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苏×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密民初字第04195号原告李×,女,1985年12月4日出生。被告苏×,男,1982年4月29日出生。案由:离婚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诉被告苏×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于2014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撤诉。案件受理费七十五元由原告李×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席引路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郑晓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