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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湘刑初字第175号

裁判日期: 2014-07-18

公开日期: 2014-08-19

案件名称

郑某开设赌场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湘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阴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湘阴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湘刑初字第175号公诉机关湘阴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郑某。因本案,于2014年3月9日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三千元。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3月23日被湘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8日经湘阴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湘阴县公安局执行。现押湘阴县看守所。湘阴县人民检察院以湘阴检公诉刑诉(2014)10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7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湘阴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倩薇、陈庆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郑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湘阴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农历正月初八晚上,被告人郑某伙同同案人谢某某、“胖子”(均已追诉)经商议后在湘阴县湘滨镇杨公村3组舒某某家一楼客厅内开设赌场,邀集何某某、杨某、陈某某、谭某、任某某等人,以魔术扑克作赌具,以“开船”的方式聚众赌博,涉案赌资7万余元,被告人郑某等人从中抽头渔利。后该赌局被谭某识破,被告人郑某、同案人谢某某、“胖子”赔偿赌民60000余元。该院以被告人郑某的行为构成开设赌场罪,且在共同犯罪中系主犯,提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之规定,予以判处。被告人郑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定性没有异议,请求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4年农历正月初八晚上,被告人郑某伙同同案人谢某某、“胖子”(均已追诉)经商议后在湘阴县湘滨镇杨公村3组舒某某家一楼客厅内开设赌场,邀集何某某、杨某、陈某某、谭某、任某某等人,以魔术扑克作赌具,以“开船”的方式聚众赌博,涉案赌资7万余元,被告人郑某等人从中抽头渔利。后该赌局被谭某识破,被告人郑某、同案人谢某某、“胖子”赔偿赌民60000余元。另查明,被告人郑某因本案于2014年3月9日被湘阴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三千元,行政拘留时间为2014年3月9日至3月23日。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证人何某某的证言。证明①2014年正月初八晚上,被告人郑某电话任某某讲自己在岳父家开设了赌场,要人“撑棚”。他于19时30分左右邀集杨某同到赌场,看到谭某、谢某某、杨某、任某某等10余人正围在一楼中间的一张麻将桌四周用扑克牌进行“开船”赌博,他参与10余盘,共输了约3000元。谭某也输了钱,并讲这副牌有问题。其他赌民见此,均要求退钱。后经谢某某调解,在场的赌民人均退了2000元-5000元不等。之后,他也要求郑某将当场所输的3000元及前几天输的2万多元均退回。次日,郑某、任某某、谢某某三人退给他20000元,退了何某5000元。②该赌场是由被告人郑某和“胖子”共同开设的,当场输赢有6-7万元。2、证人何某的证言。证明2014年正月初八晚上,被告人郑某与“胖子”在郑某岳父家开设赌场,他与谢某某同到赌场时,看到“陈军婆”、谭某、谢某某、何某某等人围坐一起用扑克牌进行“开船”赌博,整场输赢有6-7万元,赌博过程中,谭某讲牌有问题,并进行了现场演示。在场的赌民发现赌具有问题后均要求赔钱。3、证人陈某某的证言。证明2014年元月初八晚上约7时许,谢某某讲他与“胖子”、郑某在郑某岳父家开设了赌场,邀集他参与。现场当时已有10余人在进行“开船”赌博,赌局是由“胖子”做庄,郑某的亲属发牌,整场还抽了水钱,后来谭某提出扑克有问题,要求赔钱。事发后,由谢某某、胖子、郑某三人负责赔钱一事,他的钱是“胖子”赔的。4、证人谭某的证言。证明2014年正月初八晚上,任某某讲“胖子”与被告人郑某在郑某岳父家开设了个赌场,邀集他参与。现场有谢某某、杨某、“陈军婆”、“胖子”等多人在玩“开船”,郑某在做服务,发牌的是郑某亲属周某。他整场输了2000多元后,突然意识到郑某所使用的是魔术扑克,他即当场揭发并进行了演示。并证实郑某安排其亲属发牌,抽了1000多元水钱。5、证人任某某的证言。证明2014年正月初八晚上,他受被告人郑某电话邀集,到郑某岳父舒某某家参与赌博。他在赌博现场看到陈某、谢某某、胖子正在用扑克牌进行“开船”赌博,郑某负责开烟、郑某亲属当和手,抽了1000多元水钱。赌博当中,谭某突然讲使用的扑克牌有问题,并进行了演示。其他参赌人员均要求赔钱,后谢某某赔偿了60000余元,他整场输了2400元。6、证人舒某某的证言。证明2014年正月初八18时许,他女婿郑某讲当晚准备在他家开一场牌,晚上9时许,他自家地坪内停了许多摩托车及一台黑色小车,并在堂屋内,看到有10余人正围在麻将桌旁进行“开船”赌博,后来听谭某讲扑克有问题,郑某便通过谢某某协商赔偿问题。7、现场照片。8、湘阴县公安局于2014年3月9日对被告人郑某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拘留执行回执。证明被告人郑某因进行赌博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人民币3000元。8、被告人郑某的供述。其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9、被告人郑某的户籍资料。以上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证据确实、充分,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其所犯罪名成立。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郑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郑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予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郑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已缴纳)。(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3月23日起至2014年7月22日止。抵除2014年3月9日至2014年3月23日被羁押的十五日,刑期截止日期为2014年7月8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刘娟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周皓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第四款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