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和县执字第25号
裁判日期: 2014-07-18
公开日期: 2014-09-09
案件名称
托合提.买买提、帕坦穆.茹孜麦麦提与和田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就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和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托合提·买买提,帕坦穆·茹孜麦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和县执字第25号申请执行人:托合提·买买提,男,维吾尔族,住和田县巴格其镇。申请执行人:帕坦穆·茹孜麦麦提,女,维吾尔族,住和田县巴格其镇。被执行单位:和田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法人代表:艾尼瓦尔·多来提。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托合提·买买提、帕坦穆·茹孜麦麦提与被执行单位和田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就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1)和县民初字第25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4年2月26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19409.6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单位和田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自动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托合提·买买提、帕坦穆·茹孜麦麦提已收到执行案款19409.6元,其中包括:一、申请执行人托合提·买买提赔偿费9010元,利息1081.2元。二、申请执行人帕坦穆·茹孜麦麦提赔偿费8320元,利息998.4元。共计19409.6元。三、被执行单位和田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承诺承担缴纳:申请执行人托合提·买买提从2000年12月至2007年2月的社保费用,申请执行人帕坦穆·茹孜麦麦提从2004年12月至2007年2月的社保费用。此案全部执行完毕,所以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和田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10月18日作出(2011)和县民初字第251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给付义务已执行完毕,(2014)和县执字第25号执行案件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艾斯卡尔·买吐送审判员 吐送巴克·吾斯曼审判员 海比尔·阿布都拉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赵 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