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晋非执字第213-1号
裁判日期: 2014-07-18
公开日期: 2014-09-2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晋江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许某、王某征收社会抚养费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晋江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许某,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晋非执字第213-1号申请执行人晋江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李某,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戴庆阳。委托代理人吴俊龙。被执行人许某。被执行人王某。申请执行人晋江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许某、王某征收社会抚养费一案,本院于2014年3月11日作出的(2014)晋执审字第47号行政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6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81018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尚有社会抚养费81018元未执行。经查被执行人银行无存款,申请执行人以暂查无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为由向本院表示本案可终结本次��行程序,符合终结执行程序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吴景芳执行员 吴辉强执行员 丁盛立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黄鹤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