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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商中刑执字第00199号

裁判日期: 2014-07-18

公开日期: 2014-07-25

案件名称

刘武强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商洛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刘武强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二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商中刑执字第00199号罪犯刘武强,男,1988年9月2日出生于陕西省渭南市,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住渭南市临渭区。现在陕西省商州监狱服刑。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4月27日���出(2010)渭中刑二初字第01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武强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执行至2023年12月4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3万元(已缴纳5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现执行机关陕西省商州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减刑建议书提出,罪犯刘武强自投入改造以来,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劳动改造积极,“三课”学习认真,确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罪犯刘武强在服刑改造期间,认识到其犯罪行为的严重社会危害,积极投入改造,遵守监规纪律,劳动中服从分配,能按时完成各项改造任务。该犯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各项文化技术和法律知识教育学习活动,取得了较好的成绩。考核中,获得积极24个,并获得2013年度“商州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称号。本院认为,罪犯刘武强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努力改造,取得了较好的改造成绩,确有悔改表现,已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武强减去有期徒刑二年的刑罚执行(刑期执行至2021年12月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余高奇审判员  姜淑成审判员  卢洛军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 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