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松刑初字第1236号
裁判日期: 2014-07-18
公开日期: 2014-08-16
案件名称
李文虎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文虎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松刑初字第1236号公诉机关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文虎。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松检诉刑诉(2014)119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文虎犯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7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张晔、被告人李文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5月15日12时30分许,吸毒人员彭某某通过手机与被告人李文虎联系,约定在本区九亭镇沪亭南路751弄松沪小区附近向被告人李文虎购买冰毒。同日14时许,被告人李文虎至上址并坐上彭某某驾驶的摩托车,将一包重为0.43克的白色晶体塞进彭某某的裤袋,得款人民币300元。后被告人李文虎在本区九亭镇松沪小区与黎星苑小区的交界处被公安人员抓获。经鉴定,上述白色晶体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案发后,上述毒品及毒资已由公安机关处理。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文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彭某某、田某的证言及相关辨认笔录,上海市毒品检验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上海市公安局缉毒处出具的收缴毒品专用单据,公安机关出具的扣押清单、调取证据清单、发还清单、照片、案发经过、前科劣迹材料、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文虎明知是毒品,仍予以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文虎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本次又犯贩卖毒品罪,是再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李文虎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文虎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根据被告人李文虎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文虎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孙文华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 鹏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三百五十六条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微信公众号“”